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注册受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2015〕122号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注册受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2015〕122号
2015年07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注册受理工作,现印发《药品注册形式审查补充要求》(见附件),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局应严格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资料的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二、各省级局应严格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在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资料审查、注册现场核查、现场检查、抽取样品和通知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注册检验。确认上述核查、检查结果符合相关规定后,提出审查意见连同核查报告和申报资料一并报送总局。核查、检查及样品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申报资料。
三、所有审查、核查、现场检查、检验均应注明具体经办人员,对其审查、核查等工作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发现有失职、渎职、造假的,总局将立案问责。
四、各地对发现受理资料不完整、注册分类不准确、抢号占号和受理超时限等问题,要及时给予纠正。
五、所有参加上述审查、核查、现场检查、检验的人员,均应参加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对不能胜任者要及时调整。受理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
六、总局将对各省级局的受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已明确规定不得受理但仍予以受理的、超出工作时限要求且无合理说明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及所在省级局分管负责同志的领导责任。问题严重的,暂停其受理资格。
七、为进一步指导药品注册申请和受理工作,总局将继续发布过度重复品种公告,各省级局要引导企业理性申报。
附件:药品注册形式审查补充要求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5年7月30日
-
新闻中心
-
- · 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追溯码在医疗保障和工伤保险领域采集应用的通知
- ·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创新医药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2025年)》
- · 参加第83届中国国际医疗器械博览会(2020.10)
- · 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器械分类管理工作的意见(2023-07-19)
- ·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品抽检探索性研究原则及程序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24〕15号)
- ·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优化药品补充申请审评审批程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药监药注〔2024〕10号)
- · 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药品注册申请表报盘程序的公告(2016年第95号)
- · 拟纳入优先审评程序抗肿瘤药物注册申请的公示